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起动实施
11月1日起,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正式施行,以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办法》规定,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监察单位限期整改;被监察单位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或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被监察单位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见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办法》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机构出具的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测。被监察单位要求复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15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重新进行监测。复测结论证明被监察单位的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节能监察机构承担;不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被监察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