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山东省节能办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介绍,根据省政府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今后几年内将严格控制能源消费增量,不断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重点调控企业节能减排,持续提高企业消费能源的约束标准。 据介绍,山东省将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扩大到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等产品;从今年起,全省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15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04元,从明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20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05元。 “十一五”期间,全省计划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13大类、105项,淘汰落后产品4大类、15项。其中淘汰机立窑水泥熟料产能450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430万千瓦;今年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炼铁产能248万吨、炼钢产能371万吨。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再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着力抓好电力、钢铁、焦炭、水泥、造纸、酒精、味精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酒精和味精生产企业,不再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省经贸委将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嫁接省内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参与高耗能、高污染内资企业的改组改造。 “十一五”期间,全省计划新建户用沼气180万户,年产沼气14.4亿立方米,适宜地区25%以上的农户、800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沼气能源;太阳能热水器年增200万平方米,达到1600万平方米。到2010年,全省新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要由目前不足1%提高到5%。力争到2010年全省范围内销售、使用乙醇汽油,研究利用二甲醚、轻烃气等作为城市燃气的补充。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生物质气化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支持发展核电、抽水蓄能电站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即将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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