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Undefined index: HTTP_REFERER in /home/wwwroot/slmc/wwwroot/e/action/ShowInfo.php on line 2 福建:节能不达标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建不准售

福建:节能不达标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建不准售

2011-01-26 12:04:01 来源: 作者: 阅读:  字体 :

 
  节能不达标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建设、不准销售。福建正将这一措施从试点推广到全省,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工作。


    今年初,厦门市率先实施商品房等建筑物节能强制措施,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房地产项目等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日前出台的《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从2008年起,全省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等文件中,必须要有所购商品房的建筑节能指标和节能技术措施等信息。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


    该《方案》要求大力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开展建筑节能检查,从设计、图审、招投标、施工监理、检测、质监、竣工验收、房屋销售许可、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监管。加大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淘汰或限制一批落后技术和产品。


    福建省建设厅已建立7个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和标准研究,制定《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强制新建和扩建公共与住宅建筑降低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