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市资函[2005]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各申报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时间为:2005年12月25日至2005年12月31日。企业如对公示意见有疑义,可在公示期间提出陈述,经原资质受理部门确认并加盖原资质受理部门(省级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公司等)印章后报送我司,逾期不予受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疑义的,均可向我司举报,举报材料需加盖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及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郊三里河路9号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邮编:100835;电话:010-58933487。 另外,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附件: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512260401.xls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升级审查意见汇总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512260402.xls 三、工程建设项目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延续审查意见汇总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512260403.xls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