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建筑节能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于2012年5月9日正式发布,同时,还向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印发了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规划》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建筑节能形成1.16亿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其中发展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形成45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形成27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形成 14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规划》还提出了7项具体目标:
1、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到2015年,北方严寒及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全面执行新颁布的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比例达到95%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与“十一五”期末相比,提高30%以上。北京、天津等特大城市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等气候条件发达国家水平。建设完成一批低能耗、超低能耗示范建筑。
2、进一步扩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实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施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5000万平方米。
3、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实施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达到6000万平方米。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4、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以县为单位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拓展应用领域,“十二五”期末,力争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5、实施绿色建筑规模化推进。新建绿色建筑8亿平方米。规划期末,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6、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开发推广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体系。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75%以上。
7、形成以《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体,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规划期末实现地方性法规省级全覆盖,建立健全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财政、税收、科技、产业等体系共同支持建筑节能发展的良好局面。建立省、市、县三级职责明确、监管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健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并实行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考核制度。
为确保上述目标实现,《规划》提出了9项重点任务:
(一)提高能效,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继续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和指导,完善新建建筑全寿命期管理机制,实行能耗指标控制。
(二)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试点夏热冬冷地区节能改造,形成规范的既有建筑改造机制,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安全与质量。
(三)深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及公示工作,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高校、公共机构等重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四)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长效机制,鼓励地方制定强制性推广政策,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优先支持保障性住房、公益性行业及公共机构等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力度。
(五)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普及化。积极推进绿色规划,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严格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不同行业绿色建筑发展。
(六)积极探索,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七)积极促进新型材料推广应用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九)推广绿色照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