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1日下午,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副主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司长赖明在“第四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的综合论坛上发表题为《中国建筑节能现状与政策》的演讲,他提出,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以市场机制促建筑节能发展。
赖明说,目前,我国主要采取行政手段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政府要用较高的成本支出以维持全面的管理和监督。经济激励政策给予了市场主体较高的自主权,能使市场主体节能行为获得利益,可有效降低政策执行受阻和寻租行为的可能性,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实施成本低,但效果显著。
近年来,为落实中央提出的节能减排战略,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建筑节能的资金支持力度,仅2007年就安排资金约18亿元。
赖明坦言,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对于建筑节能工作的促进作用非常大,但在建筑节能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支持建筑节能的财政税收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我国曾有节能建筑可以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但此税种已于2001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零税率,严重制约了节能建筑投资的积极性。对购房者也没有购买和使用节能建筑的优惠政策。二是节能评估检测的能力有待提高。对实施节能措施的建筑不能及时、准确地进行能耗测量,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体系还处在试点阶段;对高效节能技术进行评估、检测、认证的机构能力不足,缺少对建筑物整体节能性能评估的手段,这些都影响了建筑节能的测评,进而影响激励政策的推行。三是我国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体系还不成熟。对于采用节能措施的生产商和消费者还不能提供完善的服务。
“建筑节能离不开市场这只手。”赖明指出,我们可以借鉴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即主要利用公共财政支持节能工作,制定基于市场的节能激励、约束与规范政策,在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引导市场主体自愿节能的意愿,灵活采用相应的财税政策,健全和制定相关机构和配套措施。
赖明建议,要完善财税政策,以市场机制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建立激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的财税政策体系。运用诸如预算投入、国债投入、财政贴息、财政补助、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措施,激励各市场主体主动节能。同时,运用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和收费等措施,增加能源使用的成本,如对大型公共建筑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并配套实施超定额使用能源加价的政策。
二是建立和完善与建筑节能相关的税收体系。通过税制促使消费者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体系。如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非节能建筑执行非零税率;在开征物业税后,对购买节能建筑的用户,实行减免物业税的政策;对建设低能耗及绿色建筑,规模化、一体化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单位,适当给予减免所得税等政策。 三是要注重中央与地方的结合。在分级财政的体制框架下,中央和地方具有各自的财政收支范围及其财税手段。推进建筑节能应该充分调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积极性,明确赋予其各自的职责和任务要求。
四是完善建筑能效标识体系。一方面,强制性地将最低能效标准作为新建建筑的市场准入最低门槛;另一方面,采用能效标识的方法,鼓励建造更加高效的建筑,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建筑。这样,不仅可以达到限制低效产品、激励高效产品占领市场的目的,也为节能激励措施的制定提供了定量指标和衡量指标。
五是完善建筑节能服务机制。节能服务机构作为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具有非常重要和特殊的作用。政府支持节能的财税政策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有相应的、健全的服务机构起媒介和辅助作用。因此,国家应当制定对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有利的政策,制定对建筑节能服务机构的激励政策,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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