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Undefined index: HTTP_REFERER in /home/wwwroot/slmc/wwwroot/e/action/ShowInfo.php on line 2 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摘选)

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摘选)

2014-07-30 09:34:07 来源: 作者: 阅读:  字体 :

DB22/T1887-2013          2013-11-4 发布并实施

4.2  建筑设计
4.2.1  居住建筑的平、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获得日照、防风,有利于夏季自然通风。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114日发布的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统一编号为:DB22/T1887-201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方便门窗行业研究和执行,现将该标准中与门窗相关的“4.2建筑设计”部分的内容摘选如下:

4.2.2  居住建筑主要房间应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

4.2.3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当体形系数不满足表4.2.3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4.2.5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2.3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层)

3

48

913

14

S

0.50

0.30

0.28

0.25

     注:3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可适当放宽。

 

4.2.4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2.4的规定;窗墙面积比不满足表4.2.4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4.2.5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在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只能比表4.2.4的对应值大0.1

 

4.2.4  窗墙面积比限值

   

窗墙面积比C

0.25

东 、西

0.30

0.45

注:1  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门芯板(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

2 建筑朝向的范围:北(北偏东小于600至北偏西小于600);东、西(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0至东或西偏南小于600);南(南偏东小于等于300至南偏西小于等于300)。

4.2.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判定依据;计算得到的所设计居住建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

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平均传热系数和热桥线传热系数的计算、面积和体积的计算等,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标准的规定;吉林省各地区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参数,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4.2.6  居住建筑各部位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根据其气候区属,不应大于表4.2.6-1及表4.2.6-2的规定

4.2.6  居住建筑各部位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根据其气候区属,不应大于表4.2.6-1及表4.2.6-2的规定

4.2.6-1  寒地区(B)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2·K)]

3层建筑

(48)层建筑

9层建筑

屋面

0.20

0.25

0.25

外墙

0.25

0.35

0.40

架空或外挑楼板

0.25

0.40

0.40

非供暖地下室顶板

0.30

0.40

0.40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隔墙

0.95

0.95

0.95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外门

1.20

1.20

1.20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0.95

0.95

0.95

外窗

(窗墙面积比C)

C≤0.20

1.60

2.00

2.00

0.20C≤0.30

1.40

1.70

1.70

0.30C≤0.40

1.30

1.60

1.60

0.40C≤0.45

1.20

1.40

1.40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 [(m2·K) / W]

周边地面

1.70

1.40

1.00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90

1.50

1.20

 

4.2.6-2   寒地区(C)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2·K)]

3层建筑

(48)层建筑

9层建筑

屋面

0.25

 0.35

 0.35

外墙

0.30

 0.40

 0.45

架空或外挑楼板

0.30

 0.45

 0.45

非供暖地下室顶板

0.40

0.45

0.45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隔墙

1.20

1.20

1.20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外门

1.20

1.20

1.20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0.95

0.95

0.95

外窗

(窗墙面积比C)

C≤0.20

1.60

2.00

2.00

0.20C≤0.30

1.40

1.70

1.70

0.30C≤0.40

1.30

1.60

1.60

0.40C≤0.45

1.20

1.40

1.40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 [(m2·K) / W]

周边地面

1.40

1.00

0.70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50

1.10

0.80

4.2.7 外门应设门斗或其他避免冷空气直接吹入室内的防风设施。

4. 2.8 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4.2.9 外窗可开启的面积及开启方向、方式等,应有利于保证室内自然通风量, 有利于室内通风的气流组织。居住空间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 厨房不应小于1 0 %, 并不得小0 60mm2.

4.2.10 外窗不应采用落地窗和凸窗。

4.2.11 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宜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 T7106 规定的7 级。

4.2.12 外窗宜设保温窗帘。

4.2.13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得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4.2.14 外墙应优先采用外保温系统。

4.2.15 外墙不论采用何种墙体构造, 其总厚度不应超过490mm

4.2.16 外墙和屋面保温,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 如: 阳台、雨蓬、挑檐、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2 门窗口外侧四周墙面的保温构造; 门窗上口滴水;

3 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隙防水、保温、密封构造;

4 出屋面通风道等构配件的防水、保温构造。

4.2.17 阳台应封闭,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底板的传热系数, 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2.6 条关于外墙、屋面、架空或外挑楼板的要求;

2 当阳台与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有隔墙和门窗, 阳台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大于2.5W/m2K,其隔墙的传热系数符合本标准第4 1. 6条关于外墙的要求,其门窗的传热系数不大于2.5W/m2K时;设有阳台房间外墙的窗墙面积比,可按阳台与直接连通房间之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计算;

3 当阳台与房间之间未设隔墙和门窗时, 设有阳台房间外墙的窗墙面积比, 应按阳台展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计算; 且阳台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4.2.6 条关于外窗的要求。

4.2.18 外门窗的细部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发泡聚氨酯填塞;

2 外门窗框四周与墙表面抹灰层之间的缝隙, 应采用建筑密封膏密封或采取其他防裂、防水措施。

4.2.19 门厅、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应供暖。

4.2.20 居住建筑宜全装修, 并实施建筑、装修设计一体化。

4.2.21 居住建筑应经技术与经济比较,合理采用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并应符合《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规范JG/T267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