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建筑塑料窗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建筑塑料窗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黑建科[2001]13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省农垦总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哈尔滨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委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省节能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和加强节能建筑塑料窗认证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黑龙江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节能建筑塑料窗认证管理办法》(其它材质的节能窗认证办法另行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署(市)、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建筑塑料窗认证管理工作。 附件:1、黑龙江省节能建筑塑料窗认证管理办法 2、黑龙江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申请表 此页无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OO一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节能建筑 认证办法 抄 报:建设部科技司、标准定额司 抄 送:各市、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黑龙江省建设厅 2001年7月19日印发 附件1: 黑龙江省节能建筑塑料窗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节能建筑塑料窗质量,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黑龙江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节能建筑塑料窗是指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并与该产品相关质量、安全等方面标准要求的塑料窗。 第三条 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节能建筑塑料窗认证工作,认证实行省一级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地、各部门不得重复发证。凡未办理节能认证的塑料窗,不得在节能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四条 各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省直企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本部门节能建筑塑料窗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对获得认证的塑料窗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节能塑料窗技术要求 1、节能塑料窗除应满足JG326-95、JG/T3018-1994《PVC塑料窗》规定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要求外,其传热系数为:采暖期室外平均te≥-9.1℃ 时,K≤2.5w/m2k,采暖期室外平均te≥-11.1℃时,K≤2.00w/m2k。 2、空气渗透性:I级 3、抗风压性能:II级,2500Pa以内(低层和多层) II级,3000以上(中高层和高层) 4、雨水渗漏性:II级 5、节能建筑南向窗采用单框双玻时应采用60系列以上平开窗,玻璃为中空玻璃。其它方向窗采用单框三玻时应采用65系列以上平开窗,玻璃为双中空玻璃。 6、平开窗窗扇大于900mm高度时应设置单柄连动双锁点执手。 7、钢衬为厚度不低于1.2mm的镀锌钢衬。 8、玻璃为浮法玻璃。 9、选用密封胶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0、型材经过认证。 第六条 节能窗申报条件 1、企业有一定技术力量,工程师职称以上3人,技术人员及一线操作人员需经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2、生产企业有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 3、有必备的生产设备:自动焊接机、双角锯、V型锯、玻璃压条锯,仿形铣; 4、有必备的检测设备:低温落锤试验机、角强度试验机; 5、有中空玻璃清洗烘干设备,所生产的中空玻璃需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6、产品提供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第七条 节能窗认证申报程序 1、凡申请办理节能窗认证的组装生产厂家及型材生产单位应向企业所在地、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省直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外企业还应当有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各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省直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要按节能窗申报条件要求对企业初审,主要检查申报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各种文件、标准是否齐全,企业工艺、工装是否合理,企业质保体系是否健全并符合要求,同时还要审查企业的业绩和信誉。 3、初审合格后,由审查部门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委派门窗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审核报告。 4、评审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抽取样窗,由企业将样品送省建设厅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检测。 5、评审组为3至5人,由省建设厅门窗专业委员会专家组成。 6、通过IS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其质保体系免检。 7、质保体系审查或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可在六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如仍不合格,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八条 质保体系审查和产品检测均合格的产品,由省建设厅批准并颁发《黑龙江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黑龙江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专用章”。 第九条 省建设厅将定期公布或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获证的节能窗。 第十条 认证有效期为两年。认证失效期2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原初审单位提出换证申请,并经质保体系复核以及产品重新检测合格后,由省建设厅换证。逾期未申请换证或审查不合格的,认证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规定实行认证管理但未取得认证证书的塑料窗,各建设、设计单位不得选用,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监理单位要严格进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令其改正,并不得组织对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凡获得认证的建筑节能窗,在有效期内由于产品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质量事故,视其情节依法暂停或吊销认证证书。 第十三条 在认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企业名称变更或发生其他较大变动,应当书面通知省建设厅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认证证书不得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违者不予更换认证证书。 第十五条 对于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生产和经销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负责认证申请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认证管理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依法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