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实施,依据建设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标识申请、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识包括证书和标签,属于信息性标识,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与建筑能耗相关的性能指标的客观描述。 第五条 标识实验室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应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监督。 第六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建,受建设部委托,承担标识试点中的技术性评审、指导、咨询等工作。专家委员会及成员应遵守《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七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应能满足《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承担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及其它委托工作。 第八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应包括“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报告”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指标检测与模拟计算报告”两部分。 第九条 标识试点工作受建设部领导,接受建设部的监督。 第二章 标识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申请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应符合建设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标识的企业应首先向标识实验室提出生产条件现场调查和产品节能性能检验委托,并应与标识实验室签订《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检验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标识实验室应按照统一的现场调查规则对企业申请标识的产品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并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报告”。 产品的生产条件现场调查通过后,标识实验室对企业同条件生产的标准规格产品进行抽样、封样。 现场调查未通过的,标识实验室应于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交“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报告”,同时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上传。 第十三条 标识实验室应采用统一的软件和数据库对标准规格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进行模拟计算;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对封样的标准规格产品的空气渗透率和传热系数进行实验室检测。 标识实验室应按照统一格式完成“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指标检测与模拟计算报告”。 第十四条 自样品到达标识实验室之日起,标识实验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并提交企业,同时应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上传。标识实验室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企业按要求填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表》,同时应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上传,并将申请表和以下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门窗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标识实验室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产品说明。 上述材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专家委员会按下列方式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 (一)每个企业的标识申请材料至少由5名专家委员进行审查。审查专家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选择; (二)审查采取会审、函审或者网上审查的形式; (三)若审查专家一致同意,则该企业的申请通过审查;否则,应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会议确定最终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通过审查的企业及其相应产品目录,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上统一公示。 第十八条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收到异议的,将准许使用标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企业颁发标识证书,并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上公布。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审查的企业或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企业发出不授予标识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定期汇总获得标识的产品与企业名录,并通过有关媒体公布。 第三章 标识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愿继续使用标识的企业应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交延期申请,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确定延期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未申请延期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标识,证书将被注销,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证书及其使用规定: (一)证书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统一颁发、编号; (二)证书镶嵌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证书编号、证书说明、企业名称、批准日期与有效期、标识产品目录(包括产品标签编码、产品型号、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信息)、查询网址等; (三)企业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的有关内容; (四)企业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标签及其使用规定: (一)标签由企业按照统一样式、规格和标注规定自行印制; (二)企业应在获得标识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签,粘贴位置应有利于识别和市场监督; (三)企业可将标签粘贴或直接印刷于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印刷品上。直接印刷在印刷品上的标签,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内容应清晰可辨。 第二十六条 标签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签编号; (二)企业名称; (三)产品基本信息; (四)标准规格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 (五)批准日期与有效期; (六)查询网址及声明。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证书和标签使用制度,每年的12月31日前按要求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报告标识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标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参加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持的能力评估。 第二十九条 在证书的有效期内,获得标识的企业及其相应产品应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对使用伪造的标识或冒用标识的企业,将予以通告,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申请标识。 第三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标识时不符; (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 (三)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该产品的证书,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该产品的证书和标签: (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获得标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标识暂停使用时间超过一年。 被撤消证书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三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企业的标识证书,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证书和标签: (一)转让证书、标签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二)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获得标识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消证书的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均可向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反映。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标识实验室检测的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申请复核。对申请复核的企业及其相应产品,可指定另一标识实验室重新进行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作为复核依据之一,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