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寒地区建筑外窗质量管理的建议
胡宪文 (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墙材革新办公室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30063)
摘要:在严寒地区低能耗建筑中建筑外窗是关键部位,如何大幅度提升外窗性能,应综合从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等各个环节把握,才能真正达到节能效果。 关键词:建筑外窗、节能标准、工程设计、产品选型、安装质量
建筑外窗工程是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耗约占建筑总能耗的50%左右,建筑外窗的设计、安装与产品性能直接关系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科综函[2017]17号要求推动重点区域城市及建筑门窗等关键部位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陆续发布了《严寒(C)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XJJ/T063-20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XJJ034-2017两个标准,首府乌鲁木齐市居住建筑自2015年1月1日,公共建筑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标准,随着节能设计标准的提高,设计、生产、安装、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结合乌鲁木齐市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严寒地区民用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1 提升建筑外窗工程设计水平 设计单位在主体建筑设计文件上应完整准确地提出建筑外窗产品的抗风压、水密、气密、保温、隔声等关键性能指标和说明建筑外窗的开启方式、型材材质、断桥隔热条宽度、腔室数量、密封结构、五金件、玻璃、胶条等的具体配置,反复启闭耐久性等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 1.1 推行标准化建筑外窗设计 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外窗工程立面分格和洞口设计,应在国家建筑外窗洞口尺寸规格范围内,优先选用我区规定的建筑外窗洞口规格系列。同一工程中,标准化建筑外窗系统应用量应不小于建筑外窗面积总量的70%,非标准化建筑外窗立面、材料、安装方式和性能应与标准化建筑外窗系统一致。 1.2 提升建筑外窗的节能标准 根据《严寒(C)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两个标准,建筑外窗工程设计时不宜采用凸窗,当确需设计凸窗时,凸窗必须满足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要求,建筑外窗传热系数比普通建筑外窗降低15%;按照我市建筑窗墙面积比的实际情况,做适当提升。一般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K值):新建居住建筑不得大于1.6W/㎡·K,新建公共建筑不得大于2.0W/㎡·K;建筑外窗的气密性:新建居住建筑气密性不低于7级,新建公共建筑10层以上不低于7级,10层以下不低于6级。 1.3 加强建筑外窗深化设计 建筑外窗深化设计文件应符合主体建筑工程设计要求,包括建筑外窗产品系列规格、安装构造图纸、性能指标计算书和使用年限及维护保修等要求;明确建筑外窗产品与工程复检样窗的品种系列规格以及性能指标等内容,确保复检样窗符合主体建筑工程设计和建筑外窗工程质量验收要求;设计凸窗的不透明部分顶部、底部、侧面要与外墙保温性能相当;当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建筑外窗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建筑外窗洞口外侧周围墙体应进行保温处理,设计单位应对建筑外窗与墙体及保温工程的衔接部位进行细化设计和设计交底。 2 提高建筑外窗产品质量 建筑外窗系统由型材、玻璃、五金附件、密封胶条等材料构成,由专业化建筑门窗生产企业在工厂内加工并组装成品。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产品性能和材料选用要求,确保建筑外窗系统质量。 2.1 提高窗框选型要求 塑料建筑外窗型材可视面壁厚不小于2.5 mm,型材人工老化时间6000h,铝合金建筑外窗型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4mm;窗框截面厚度应符合以下要求:隔热断桥铝合金平开窗、塑料平开窗不小于65mm,宜选用70mm、75mm等大断面尺寸,采用三道密封方式,也可采用双重窗或双层窗扇;严禁使用单玻窗、推拉窗、非隔热断桥型材铝合金窗、三腔体及以下型材塑料窗等。 2.2 提升中空玻璃性能 建筑外窗采用的玻璃厚度不应小于5mm,应采用三层中空玻璃;中空玻璃空气间隔层厚度不小于9mm,宜选用12mm以上,中空玻璃必须采用双道密封;应采用暖边间隔条、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填充惰性气体等技术措施提升中空玻璃性能。 2.3 选用优质五金附件 平开窗不得使用单锁定点执手;内开下悬窗应使用多边多锁点锁闭;塑料建筑外窗增强型钢壁厚不应小于1.5mm;五金件、紧固件、增强型钢等应采用镀锌等有效措施进行防锈防腐处理。 2.4 规范密封胶条选材 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和硅橡胶等密封胶条等;不得采用高填充PVC密封条;框扇间密封胶条回弹恢复不应小于5级,热老化回弹恢复不应小于4级。 2.5 大力推广系统门窗 建筑节能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门窗行业的扶持、指导,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工艺改进、产品创新;加快系统门窗推广,鼓励企业研发适合严寒地区气候条件的系统门窗,推动品牌建设;建筑外窗工程优先采用获得国家、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标识、认定的建筑外窗产品,加快淘汰落后产品。 3 规范建筑外窗工程安装施工 3.1 加强现场核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加工拼装建筑外窗。建筑外窗产品出厂应出具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节能产品认定证书、节能产品标识等,必须在产品明显位置设有生产企业永久性标识,内容应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联系电话、产品品种系列规格等,进场产品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视同为不合格产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对上述信息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进入建筑工程安装使用。 3.2 注重细部管理 建筑外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外窗的信息要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安装应采用干法施工,当采用附框安装时,附框性能要满足节能、强度高、耐腐蚀、耐久性好等要求。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窗框或附框与洞口的间隙用保温材料、聚氨酯发泡填缝剂等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窗框与附框之间、窗框和洞口之间缝隙采用建筑密封胶密封,作好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非混凝土结构墙要在窗框或附框与墙体连接的膨胀螺栓位置埋设预制混凝土块。安装连接应牢固、可靠,开启灵活,保证窗体安全。 3.3 规范过程监督 建筑外窗产品进入工地后,应由施工单位在监理和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验,见证复检项目应包括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等。凡未见证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建筑外窗系统安装后还应进行现场气密性、水密性能等抽检。对注明“来样检测”的建筑外窗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筑外窗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4 加强建筑外窗工程监督管理 建筑外窗工程涉及多方市场主体、多个监管环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监管把关,确保建筑外窗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水平。 4.1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单位设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节能标准,不得采购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外窗,对涉及建筑外窗工程节能、质量、安全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重新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审,不得为降低成本而随意变更设计。 4.2 施工图审查机构职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要将建筑外窗工程设计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其中,应将节能性能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列为主要审查内容。 4.3 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职责 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要严格规范门窗工程招投标活动,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门窗工程,不得任意指定型材、五金附件等原材料。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建筑外窗主要性能指标,并符合设计要求。 4.4 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要对建筑外窗工程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严格监理,在产品进场、工序检验、工程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把关,对重要部位和工序要增加旁站、平行检验和巡视频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认可。 4.5 管理机构职责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筑节能等管理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门窗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要求,加大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力度。要进一步规范见证检验行为,鼓励社会群众对检测结果进行监督举报,打击虚假检测行为,提高建筑外窗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建筑外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证检验报告、现场抽验报告等应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资料。建筑外窗产品性能和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验收备案。 4.6 违规行为处罚 对在建筑外窗工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单位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行处罚。对建筑门窗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严肃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