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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20届参展申请协议
注:1.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有效。参展商需在此协议签定后10日内支付全额或50%展位费定金,如未按时支付定金,委员会将有权取消该展位的预定,参展协议视为无效;2.定金交付30日之后推展,展位费用不予退还;3.2015年2月20日后退展,展位费用不予退还;4.2015年2月1日后签订参展协议的参展商,应一次性支付全额展位费用。 2015年第20届塑料门窗及相关产品展览会参展申请协议.docx (123.00 KB) |